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(2007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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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

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

(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9   20071230

 

为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,全面推进依法行政,按照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0712号)的要求,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65件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。经过清理,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《南宁市南湖管理暂行规定》等15件政府规章,具体如下:  

一、《南宁市南湖管理暂行规定》(1995225,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);  

二、《南宁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》(1995724,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);  

三、《南宁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实施办法》(1995915,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);  

四、《南宁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实施细则》(1995927,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);  

五、《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》(1995105,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);  

六、《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》(1995105,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);  

七、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规定》(19951024,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);  

八、《南宁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救济暂行办法》(19951229,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);  

九、《南宁市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侦察证暂行办法》(1998615,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);  

十、《南宁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》(1998714,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);  

十一、《南宁市“一日游”管理规定》(19981021,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);  

十二、《南宁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暂行办法》(19991129,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);  

十三、《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》(2004626,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);  

十四、《南宁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》(2005427,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);  

十五、《南宁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》(2005523,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)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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